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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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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作者是著作权人。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作者。

        公民,即自然人。具有思想和创造性,只要在创作活动中产生了作品的公民,如郭沫若、巴金……,都是公民作者。

        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倾了心血,具有独创性,才能成为作者。对其在其他公民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帮助查询资料、打印、复制的提供劳动的公民来说,是不能成为作者的,这主要是他在作品的创作中没有提供创造性的活动。因此,他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

        除了公民可以成为作者外,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这是因为法律把法人、其他组织拟人化,赋于其自然人的属性,他们虽然不具有思想,也不具备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但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可以成为作者,享有与公民作者同样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因为:1、法人、其他组织的意志,通过具体公民反映出来,具体创作的公民是在法人、其他组织主持下进行创作的;2、法人、其他组织成为作者被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的作品。捨此,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作者;3、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人员而言,其共同利益只有在法人成为作者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维持,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所以作品虽然由具体公民创作,但作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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