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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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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著作权人除依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作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外,下列情况的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人。

        一、电影作品中的其他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的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职务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所谓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作者创作的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三、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订立或者没有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四、国家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属于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2、公民死亡,其著作权依继承法转移,但公民死亡,依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转移对象的,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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