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向下滚屏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2005中国网络音乐下载创造的收益高达36亿元
  • 好莱坞购买别斯兰事件出版权 文字展现当年惨剧
  • 863成果麒麟操作系统涉嫌抄袭
  • 赛门铁克对微软提出起诉 指控微软侵犯知识产权
  • 郭敬明小说终审被判剽窃 与出版社一起赔偿20万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