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向下滚屏

邻接权——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2005中国网络音乐下载创造的收益高达36亿元
  • 好莱坞购买别斯兰事件出版权 文字展现当年惨剧
  • 863成果麒麟操作系统涉嫌抄袭
  • 赛门铁克对微软提出起诉 指控微软侵犯知识产权
  • 郭敬明小说终审被判剽窃 与出版社一起赔偿20万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著作权法将录像分为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两种。智力创造性强的为录像作品,录制老师的讲课等智力创作简单的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有表演者表演的,还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像制品所载的作品的著作权依归归著作权人享有,录像制品制作者对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邻接权。在人身权方面,录像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上署名。例如,北京高校音像出版社有权在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上署制作者的名称。在财产权方面,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这种邻接权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录像制品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录像制品录制后超过50年,该权利不再受保护。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