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向下滚屏

录音制品法定付酬标准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2005中国网络音乐下载创造的收益高达36亿元
  • 好莱坞购买别斯兰事件出版权 文字展现当年惨剧
  • 863成果麒麟操作系统涉嫌抄袭
  • 赛门铁克对微软提出起诉 指控微软侵犯知识产权
  • 郭敬明小说终审被判剽窃 与出版社一起赔偿20万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录音制品报酬支付标准如下:
      一.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二.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
      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的60%,文字部分40%;
      3.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学)版税率为3%;
      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三.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的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四.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以上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不适用著作权法,只按该条规定的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五.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解释。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