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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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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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