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向下滚屏

转载的民事责任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2005中国网络音乐下载创造的收益高达36亿元
  • 好莱坞购买别斯兰事件出版权 文字展现当年惨剧
  • 863成果麒麟操作系统涉嫌抄袭
  • 赛门铁克对微软提出起诉 指控微软侵犯知识产权
  • 郭敬明小说终审被判剽窃 与出版社一起赔偿20万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 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二、 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 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一、 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二、 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