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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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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五)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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