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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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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或者经许可,但超过许可的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承担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超出规定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犯罪的,依《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指:

        1)复制或者部份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3、处罚的数额见“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以及“诉讼请求人的律师费用的支付”两篇文章。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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