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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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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侵权人的非刑事的处罚。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制裁,是指侵犯著作权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上述的一项或几项处罚。

        给予民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一、恢复原状;

        二、折价赔偿;

        三、赔偿损失。

        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的数额是: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权人处以拘留的天数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著作权管理行政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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