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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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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文章页数:[1]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对于2001年10月27日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适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权利人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其保全申请。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十五日后申请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10月27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的,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提出证据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证据错误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后十五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除上述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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