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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作者署名权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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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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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张某于1995年2月死亡,生前为某市执业律师。1994年,张某曾与所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合作代理了一起期货纠纷案件,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二人合作撰写了《关于期货纠纷的法律问题》一文,并共同署名发表在当地一权威性的法律杂志上。1996年6月,在一次地区性的法学研讨会上,赵某代表该市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将该文章稍加改动后更名为《期货案件研究》,以个人名义在会上进行了宣读和交流,后被载入该会会刊,署名为赵某。此事被张某之妻王某得知,要求赵某对其个人署名进行更正,改为与张某联合署名,被赵某拒绝。赵某称,文章为赵某个人所著,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  

        【法律评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中的身份权问题。本案中,赵某无权未经允许而自行使用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中,赵某只对作品略作改动发表,并不构成其本人的新作品,仍属合作作品。赵某要使用其合作作品,须经张某继承人同意,他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侵害了合作人的署名权。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张某之妻能否代张某主张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去逝后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享有无期限。《关于期货纠纷的法律问题》一文是张某与赵某的合作作品,张某也是该文作者,因为作者的署名权在其死后仍由其享有,因此,张某之妻有权代张某主张著作权,赵某作为侵权人,应当赔礼道歉、更正署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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