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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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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3
    文章页数:[1]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没收违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对象的是:(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2)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等。
      对某些特殊的非法物品,分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依法予以销毁,主要是指黄色书刊等违禁品、劣质腐败的食品等。二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如爆炸物等。这些物品不能公开拍卖,但也没有必要销毁,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应当公开拍卖没收的非法财物,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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