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行政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 向下滚屏

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佛山两名跳楼讨债者触犯治安处罚法 被行政拘留
  • 长沙首次对乞讨治安处罚 两妇女强行讨要被拘留
  • 13岁小孩开面包车离家出走 交警以为是酒后驾车
  •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3
    文章页数:[1] 
                       (1997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体法发[1997]88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交通部制定的规章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处罚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千元。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上述规定,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部颁规章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因为修订范围较大,时间较紧,1997年12月31日不能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完成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的修订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现就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通知如下:

      现有部颁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超出《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部分,在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罚款的规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罚款幅度作出规定,部颁规章设定的罚款幅度超出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幅度的,也应当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执行。同时,部将抓紧部颁规章的修订和报批工作,争取修订后的规章早日出台。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