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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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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3
    文章页数:[1] 
             (1996年9月10日交通部交体法发〔1996〕78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进行了系统地部署。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交通管理部门关系重大。为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行政机关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对当前开展的治理公路“三乱”和加强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工作规划》,抓紧对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使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部将着重抓好部属行政执法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学习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行政单位要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今年9月底前对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遍。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合同工、临时工和企业内部的稽查人员一律停止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社会了解这部规范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抓紧做好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它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目前,在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已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部将抓紧清理、修改部颁规章,尤其要抓紧清理、修改部颁布的几个处罚性部令。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明确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立新规章的立新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也要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尽快修改、废止。对由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协助地方人大和政府抓紧清理,并积极提出立、改、废的建议。清理和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底完成。

       三、清理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事业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门类众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也比较复杂,交通行政执法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各级交通厅(局、委、办)是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主体;港务(航)监督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除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以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等机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方能实施处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建立行政执法的委托关系,以便今年10月1日以后,这些执法机构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的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执法程序的工作制度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目前的交通行政执法还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存在着执法程序繁简不一、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还亟需增加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内容。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以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交通执法的工作制度建设。部将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统地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文书,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度。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工作特点,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执法工作制度,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促进依法行政。
     
        五、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去年部以1995年第1号令颁布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已于去年7月1日施行。为了切实贯彻好1号令,部即将颁布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这些制度发布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使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逐步建立起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贯彻行政处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把重点放在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交通法制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加强交通法制工作是实现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同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开展法制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交通法制工作队伍。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立法、普法、指导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组织听证和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任,充分发挥他们在交通行政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交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部体改法规司。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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