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由于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向监察机关申诉等途径来解决。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由于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争议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行使国家强制权,在不服行政机关调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其他处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仲裁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特定机构对特定类型的民事争议,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公断,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例如劳动争议仲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等。对仲裁行为不服,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