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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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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7-13
    文章页数:[1] 
        除一般管辖以外,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办理。

        属于以上情况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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