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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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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3-25
    文章页数:[1] 

    渝办发〔200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

    市教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编办

    市人事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全面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保障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是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共同的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学校具体实施,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依法行政,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联防联控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逐一落实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依法行使指导、监督和救治的职责。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认真履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要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全面培训和考核,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要不断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认真建立和实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督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确保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摆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要注意排查可能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隐患,防患于未然;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书;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两基”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职称及工资福利待遇。

    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等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工作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卫生队伍建设,确保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逐步使学校学生数与学校卫生人员之比达到600比1,不足600人的要配备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来保障学校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校医要在学校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常见病治疗和校内饮食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检查等方面履行好职责。学校的医务室(校医院)因其特殊作用,不能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或进行承包。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把进货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中小学食堂一律不得进行承包,学校要无条件地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在传染病和常见病多发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学生疾病的群体性防治工作项目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并商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教师,开齐上好健康教育课;要充分利用学校健康教育这一主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切实做到预案在胸、演练在先、处变不惊、应对有度。

    一旦发生学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暴发事件,各级政府要立即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病员抢救、经费筹措、事件调查、善后处理等方面全面负起责任;当地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行动、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学生,迅速查找原因,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按法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部门,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救治,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构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卫生、教育、公安、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和传染病的防控、监督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预防性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执法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对中小学的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各类卫生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踪检查整改情况,做到指导在前,监督执法在后。学校要经常性地对教学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奖惩制度,对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抓得好的单位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瞒报、迟报和漏报卫生安全事故或疫情,导致事故处理延误或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在全市通报;对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或送餐企业,要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主题词:教育  卫生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1日印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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