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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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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3-25
    文章页数:[1]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第82号)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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