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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原告、被告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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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3-26
    文章页数:[1]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

              权利: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刑事自诉被告:

            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 
                 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义务: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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