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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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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3-26
    文章页数:[1] 
    行政诉讼原告:
       
            权利: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   
                 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申请人:

             权利:1、申请复议权,对复议裁决不服的依法享有诉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可以委托有关公民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辩论权。

                5、申请行政赔偿权。
     
                6、申请撤回复议权。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有申请执行权。

             义务:1、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2、在复议过程中,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指挥的义务。
     
                3、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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