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
权利: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
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申请人:
权利:1、申请复议权,对复议裁决不服的依法享有诉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可以委托有关公民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辩论权。
5、申请行政赔偿权。
6、申请撤回复议权。
7、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有申请执行权。
义务:1、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2、在复议过程中,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指挥的义务。
3、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的义务。